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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考試通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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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名額處理要點
日期:110/09/16

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名額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考試院第10屆第170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考試院第10屆第269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考試院第11屆第60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考試院第11屆第150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考試院第11屆第184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考試院第11屆第226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考試院第12屆第72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考試院第12屆第195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考試院第13屆第51次會議修正;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考選部選規二字第1101300256號函分行
《法規本文》


一、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分發機關)提報增額錄取名額,應於召開該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三星期前函送考選部,逾期提報者,除由考選部提報增額錄取名額者外,不予增額錄取。
二、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決定增額錄取名額,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分發機關建議之增額錄取名額先行提考試院會議報告,於典試委員長指揮監督下,確定同時錄取比對後之增額錄取名額總額,再提考試院會議報告後,列入該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議程,由典試委員會依典試法規定決定。
(二)其他公務人員考試由該考試典試委員長會商考選部、分發機關及用人機關確認,再提考試院會議報告後,列入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議程,由典試委員會依典試法規定決定。
三、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名額,應依該類科(組)公告之需用名額,並參酌下列因素訂定計算方式:
(一)最近三年正額錄取人數。
(二)最近三年自行遴用考試及格之合格人員人數。
(三)最近三年之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人數。
(四)最近三年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一年內離職人數。
(五)最近三年分配訓練後因故廢止受訓資格人數。
(六)當年度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同時錄取人數(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採用)。
(七)各該考試其他特殊性質。

前項第六款同時錄取人數之計算,應在典試委員長指揮監督中為之。

四、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名額以不超過各該錄取分發區、該類科(組)正額錄取名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不足一人以一人計。但提報職缺數不足十人之類科(組),增額錄取不得超過正額錄取名額一倍。
依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加計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增額錄取名額,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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