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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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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普通、初等考試規則釋例
類別:高等、普通、初等考試規則及釋例
日期:104/03/12

◎釋例

 

釋1、二專修習之課程及學分不得採認為二科原則報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考選部100年11月1日選高二字第1000007001號書函

查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註一復規定:「本表技術人員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系、組、所,其所修課程與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某一類科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次查本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第282次會議決議,應考人於二專修習之課程及學分不予採認為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註二科原則報考;惟二專修習之課程及學分倘被大學(獨立學院)採計抵免,則准予採認。
 
釋2、警察特考四等消防警察人員得比照普考消防技術類科報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消防技術類科考試。

考選部102年4月8日選高二字第1021400195號書函

按查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消防技術類科應考資格第2款規定:「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查經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依100年11月22日修正發布之「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規定,消防警察人員可適用消防技術職系,爰同意警察特考四等消防警察人員類科比照普通考試消防技術類科准予報考,惟該及格證書生效日期為100年2月19日,須屆滿3年(即103年2月19日)後,始得報考旨揭類科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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