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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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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
類別:特種考試規則及釋例
日期:111/03/16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四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考試院、行政院會同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五十一年六月一日考試院、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三月六日考試院、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考試院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十二月七日考試院、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年六月十四日考試院(六O)考台秘一字第一一九一號令、行政院台六十人政貳字第一七一四二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一月八日局貳字第五三三號函轉考試院六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六二)考台秘一字第三三三七號函辦理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九月四日考試院(六四)考台秘一字第二三三二號令修正發布各級資位人員筆試科目表(公路及港務部分)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考試院(六四)考台秘一字第二八七四號令修正發布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各級資位人員(鐵路部分)筆試科目表及(電信部分)筆試科目表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考試院(六六)考台秘一字第一七二七號令修正發布各級資位人員(電信部分)筆試科目表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考試院(六六)考台秘一字第三一八五號令修正發布各級資位人員(水運部分)筆試科目表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四月二十日考試院(六七)考台秘一字第一O三O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九日考試院(六九)考台秘議字第二O一六號令修正發布各級資位人員(公路部分)筆試科目表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九日考試院(六九)考台秘議字第二O二二號令修正發布各級資位人員(電信部分)筆試科目表
中華民國七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考試院(七O)考台秘議字第一六O三號令修正發布應考資格表附註三特殊規定及筆試科目表(郵政部分)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一月五日考試院(七一)考台秘議字第OO一四號令修正發布各級資位人員應考資格表附註三、特殊規定增列(六)公路部分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八月十日考試院(七一)考台秘議字第二九O七號令修正發布鐵路部分各級資位人員筆試科目表及應考資格表附註(五)鐵路部分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考試院(七一)考台秘議字第三一五O號令會同行政院增訂發布第八條,以下各條次遞改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二月十日考試院(七三)考台秘議字第O四O二號令修正發布郵政業務員乙組專業科目部分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四月六日考試院(七七)考台秘議字第O七八六號令修正發布應考資格表附註三、特殊規定(三)(民航部分)及筆試科目表(民航部分)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考試院(七八)考台秘議字第二三五O號令、行政院台七十八人政貳字第二三五六一號令會同修正發布,並自七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考試院(七八)考台秘議字第二三五三號令修正發布各級資位人員應考資格表及應試科目表,並均自七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二日考試院(七九)考台秘議字第O二五五號令、行政院台七十九人政貳字第OO二一六號令會同修正發布應考人體格檢查表(檢查醫師注意事項第三條),並自七十九年二月二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考試院(八三)考台組壹一字第三三七二號令訂定發布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捷運士級人員應試科目表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考試院(八三)考台組壹一字第三七七一號令、行政院台八十三人政力字第四一三七九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十一條條文暨應考人注意事項及檢查醫師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六日考試院(八四)考台組壹一字第一O三九號令修正發布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普通科目部分)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考試院(八四)考台組壹一字第O三二二八號令、行政院台八十四人政力字第一五一八O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表(應考人注意事項及檢查醫師注意事項之貳、檢查醫師注意事項四- 各業特殊規定(三):民航部分)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考試院(八五)考台組壹一字第O三一三二號令、行政院台八十五人政力字第一七二三一號令會同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考試院八七考台組壹一字第O六七九八號令修正發布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並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考試院八七考台組壹一字第O八六三O號令修正發布各級資位人員應考資格表及各業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表(特殊規定:鐵路人員部分)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考試院八八考台組壹一字第O一七一五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考試院八八考台組壹一字第O七O六O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考試院八九考台組壹一字第O五O九一號令修正發布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刪除應試科目表(四)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民航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部分)、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各業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表(特殊規定)(刪除民航部分)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O九一OOO二八八五號令修正發布規則及附表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各級資位人員應考資格表、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特殊規定)(鐵路人員部分)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O九一OOO四二三五號令訂定發布附表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廢止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各級資位人員應考資格表及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O九三OOO一七七O一號令修正發布附表
中華民國95年01月1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0433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及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各業別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表
中華民國95年09月1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7094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條文暨附表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各級資位人員應考資格表、附表應試科目表六(港務部分)
中華民國96年09月2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600066301號令修正發布附表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各級資位人員應考資格表、附表應試科目表四、五(鐵路及公路部分)、及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各業別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表(鐵路部分)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600086841號令修正發布附表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各級資位人員應考資格表
中華民國97年01月02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700000461號令修正發布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各業別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表(鐵路部分)
中華民國97年03月1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700018441號令修正發布附表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各級資位人員應考資格表
中華民國98年02月18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80001224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99年02月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90000874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條文及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之附表一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鐵路各級資位人員應考資格表、附表二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公路各級資位人員應考資格表、附表三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港務各級資位人員應考資格表、附表四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鐵路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附表五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公路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附表六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港務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90005794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00001631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曁其附表一、附表四及第7條曁其附表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33093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13條條文及第5條附表一、附表四、第7條附表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300051911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及第5條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六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400012651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第10條及第13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40008279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及第5條附表一、附表三、附表四、第7條附表五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15091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第12條、第13條條文(原第11條、第12條刪除,第13條移列至第11條)
中華民國106年11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8281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附表三(高員三級資訊處理類科部分)

中華民國109年04月2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900017601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附表五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0019811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第5條附表三、附表四
《法規本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規則所稱交通事業人員,指隸屬交通部各事業機構之從業人員。
第 三 條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二類:
一、業務類:高級業務員、業務員、業務佐、業務士。
二、技術類:高級技術員、技術員、技術佐、技術士。

高級業務員及高級技術員考試,按學歷分為一級、二級、三級舉行。

本考試高員一級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一級考試,高員二級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二級考試,高員三級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員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佐級考試相當初等考試。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本規則修正施行前之高員一級考試相當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本規則修正施行後之高員二級考試;修正施行前未分級之高員級考試及分級之高員二級考試均相當修正施行後之高員三級考試。

第 四 條 本考試得單獨或聯合舉行,並得分試、分考區舉行。
第 五 條 本考試之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分別依照附表一至附表二之應考資格表及附表三至附表四之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本考試除筆試外,得按需要,另予實地測驗、口試或第二試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依考試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第二試體能測驗之種類、內容與及格標準,依各業別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考試鐵路業別應實施體格檢查類科之應考人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至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檢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或不得參加第二試。
前項應實施體格檢查之類科及其標準,依附表五體格檢查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筆試成績之計算,高員二、三級考試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員級考試、佐級考試及士級考試均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高員一級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依需要另定之。
本考試僅採筆試方式舉行之類科,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舉行之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採筆試與實地測驗二種方式舉行之類科,實地測驗成績與筆試成績各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採第一試筆試與第二試體能測驗舉行之類科,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但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口試、實地測驗成績未達六十分或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本考試得視類科需要,對特定科目設定最低錄取分數,未達該最低錄取分數者,不予錄取。
第 九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由各訓練機關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交通部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構),並須於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十一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五條附表三及附表四,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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