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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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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性法規釋例
類別:通則性法規及釋例
日期:104/03/12

◎釋例

釋1、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勞工安全管理」職類甲級技術士證照者不得據以報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工業安全技師考試。

考選部103年1月28日選專二字第1030000468號函

一、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1條規定:「(第一項)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第二項)前項考試規則應包括考試等級及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考試方式、成績計算、及格方式。」是以,本部辦理各項專技人員考試,均依前揭考試法暨各該項考試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訂定之「職業訓練法」第34條規定:「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專科學校畢業程度遴用;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大學校院以上畢業程度遴用」,該條文係為技術士學歷比照遴用之規定,並非等同於專科以上學校之學歷資格。次查「關於技能檢定之實施督導及統一發證事項」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之職掌,技術士技能檢定與本部辦理之工業安全技師國家考試,二者因主管及辦理機關、法令依據及職業屬性均不相同,爰取得技能檢定之資格自不得援引適用於技師考試規則所定之應考資格。又本部業於技師考試應考須知中業已載明:「領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核發之『中華民國技術士證書』,核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應考資格各款之規定不符,不得據以報考技師考試」,以供應考人遵循。
三、另依現行「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5條規定,年滿22歲之國民,持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具有一定之學歷或工作經驗者,得參加是項專科學校畢業程度之鑑定考試,通過者發給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考試通過證書。據此,如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欲報考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工業安全技師考試,可參加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取得工業安全類科同等資格通過證書,再據以報考專技人員工業安全技師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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