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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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考 |
考試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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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 |
考試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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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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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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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領事人員(英文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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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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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 |
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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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2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前項英語檢定測驗指下列各款之一: 一、全民英檢(GEPT)。 二、多益(TOEIC)。 三、托福(TOEFL)。 四、劍橋五級英語認證(Cambridge English Qualification)。 五、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Linguaskill Business)。 六、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Linguaskill General)。 七、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八、外語能力測驗(FLPT)。 |
特殊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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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 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O.一。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三、語障。 四、中、重度肢障。 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六、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七、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以上資料係作為報名之參考,最終仍須經考選部應考資格審查通過為準。
所持畢業系所不符應考資格第一款中所列之系、組、所者,原則亦得以曾修習課程與同等級同一類科專業科目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報考該一類科,但特定類科不適用(如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藥事、公職獸醫師類科等)。相關規定請詳閱各該考試規則所附之應考資格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