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該考試除於報名前公告之暫定需用名額外,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時,於榜示前經分發機關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送本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後,得增列需用名額,視同正額錄取。各該考試典試委員會配合任用需求(需用名額)決定錄取標準,依成績擇優錄取,達到錄取標準同分者均予錄取,並得由典試會視考試成績酌增錄取名額。
二、有關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標準之決定,依據典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係屬該項考試典試委員會之職權;除依照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