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報考三等考試技術類科以各等別、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規定報考者,如其所修習畢業之學校所系組學位學程與該款所列舉之所系組學位學程名稱近似、不完全相同時,應繳驗何種證明文件俾供審查?
107/06/14
以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及各項特考三等考試各類科所列應考資格第一款列舉之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報考者,須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名稱相同;名稱如為類似或相近者,請依應考資格表附註一之規定,即非應考資格表列舉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以所修課程與報名之考試類科「專業科目」有2 科以上相同(每科2 學分以上)報考,並須於報名時附繳成績單或學科、學分證明文件,俾憑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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