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考資格審議釋例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Print
考試種類 專技人員高普初考
考試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會議次數 343
會議案次 3
案件日期 106/04/26
考試等級 高等考試
類科別 消防設備師
提案事由 繳驗萬能科技大學二年制電子工程科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單、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士學分證明及相關課程大綱等,所列課程是否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款之規定,准予報考,提請審議。
決議 一、「電子實習」及「介面技術」得合併比照「應用電子學」,採計3學分。
二、「數位系統設計」不得比照「自動控制」。
備註
更新日期:113/04/17
回上一頁 回頁首
本網站資料,歡迎朋友連結使用。但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並請確保資料之完整(包括本項宣示在內),均不得任意增刪
考選部 地址: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所在位置 ),總機:(02)2236-9188(聯絡方式
2018 Ministry of Examination R.O.C.(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並使用支援TLS 1.2(含)以上版本瀏覽器瀏覽
瀏覽人次:(自113年起) 001321704   WEB1 : 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