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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分試考試、中醫師、營養師、心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考試暨普通考試護士考試、101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本考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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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21】  回101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分試考試、中醫師、營養師、心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考試暨普通考試護士考試、101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考試資訊

一、為因應電子化政府之來臨,運用資訊科技,縮短試務流程,本次考試報名作業仍賡續採網路報名單軌作業方式辦理。相關報名事項,業於100年10月21日公告,本次考試開放網路報名服務期間,自100年11月4日起至11月15日下午5時止,請應考人提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集中於考試報名最後截止期限,致造成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報名權益。應考人透過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後,登錄報名資料及列印報名表件,並將報名表件、應考資格文件及繳款證明等資料於100年11月16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考選部,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考試定於101年2月18日至20日在臺北、臺中及高雄三考區同時舉行,請應考人擇一考區報名
三、為使預定於100學年度第1學期畢業之畢業生仍有應試機會,依例受理該學期畢業生報名本次考試。另醫學系及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之在學學生,因學期課程因素未能於報名時檢附修畢醫學系基礎學科證明文件者,為顧及其應試權益,亦先行受理其報名本次醫師考試第一試。前開經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證書或修畢醫學系基礎學科證明文件,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之規定,至遲應於各該類科考試第1天第1節考試前繳驗;屆時未繳驗或繳驗之證件不合格者,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不准入場應試,如有入場應試情形,其考試成績不予計算,並不得申請退費。
四、配合內政部「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需增加社工人力,專技高考社會工作師考試於101年辦理2次,除本次外,第二次將於8月舉辦。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規定,護士考試,繼續辦理至101年12月31日止,102年起停辦。請有意報考護士類科者,注意該類科考試辦理期日,及早規劃因應。
五、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各類科應考資格之規定,畢業生均需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始得應試。惟各校之實習規定差異甚鉅,部分醫事院校二年制各科系必修課程均未有實習之規定,學校核發之畢業證書亦無加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字樣,甚至亦無註明二年制或四年制,使考試承辦單位無法明確審查應考人實習狀況,經提99年6月10日本部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第39次會議決議:自100年6月起,醫事院校各科系畢業生,若報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暨普通考試護士考試時,須另出具實習證明或成績單,經審查通過後,始准予報考。爰此,100年6月起畢業者,報考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及護士類科考試,其畢業證書須載明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或另繳交學校出具登錄有實習學分及成績之實習證明或成績單,始得報考。另報考中醫師、營養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醫師(二)、社會工作師考試者,其實習證明載明之內容,依各該考試規則應考資格及相關規定辦理。
 


更新日期:11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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