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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第2次食品技師考試暨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考試簡介
一、為因應電子化政府之來臨,運用資訊科技,縮短試務流程,本考試採行網路報名(網址:
http://www.moex.gov.tw),並擇定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採網路無紙化報名辦理。開放網路報名服務期間,自101年8月7日起至8月16日下午5時止,請應考人提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集中於報名最後截止期限,致造成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報名權益。
二、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報名方式如下:
(一)不動產經紀人:採網路無紙化報名。應考人報名時請預先備妥照片電子檔(檔案大小須為300KB
以 下)。前揭「網路無紙化報名」係指應考人所填報名資料,透過與戶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料進
行檢核,得免繳交報名書表、身分證件或應考資格證明文件等。符合「網路無紙化報名」要件之應考
人, 僅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Web ATM(全國繳費網)繳費,無須寄送報名表件。若所填之
報名資料,無法透過與戶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料進行檢核,或應考人申請特殊照護措施等,系統
將自動提示訊息,以「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
(二)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及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採單軌網路報名方式。
(三)採網路報名及不動產經紀人符合「網路報名紙本寄件」者,除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Web
ATM(全國繳費網)繳費外,務必下載、列印報名書表,並附繳相關證明文件,於101年8月17日前(含當
日,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考選部,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三、為增進試卷評閱效能,本次不動產經紀人考試之申論式試卷將實施線上閱卷單軌化作業,相關程序均依考試院101年3月19日修正發布之試場規則、監場規則及同年4月16日修正發布之閱卷規則辦理。採行線上閱卷之科目,因須掃描應考人作答內容後再由閱卷委員於電腦上進行評閱,應考人應依規定於作答時標明題號,並於作答區內作答,超出作答區則不予評閱計分;另為期試卷作答內容清晰,以利掃描後評閱,應考人宜使用較粗(0.5mm-0.7mm)的黑色或藍色之原子筆或鋼筆作答,不得使用螢光筆或鉛筆,並於試卷題號框記欄內劃記及書寫題號。相關規範將載明於應考須知,請應考人注意。
四、本考試歷年報考、到考及格人數,可至本部全球資訊網首頁/考選統計/各種考試統計項下查詢。
五、各類科考試簡介
(一)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
1.應考資格: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第5條之規定辦理。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建築、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
與都市計劃科、系、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學院建築研究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並曾修習第一款規定之科、系、組開設之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3)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
有畢業證書,曾修習第一款規定之科、系、組開設之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及建築法規、營建法
規、都市設計法規、都市計畫法規、建築結構學及實習、結構行為、建築結構系統、建築構造、建
築計畫、結構學、建築結構與造型、鋼筋混凝土、鋼骨鋼筋混凝土、鋼骨構造、結構特論、應用力
學、材料力學、建築物理、建築設備、建築物理環境、建築環境控制系統、高層建築設備、建築工
法、施工估價、建築材料、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敷地計畫、環境景觀設計、社區規劃與設計、都
市交通、區域計畫、實質環境之社會計畫、都市發展與型態、都市環境學、都市社會學、中外建築
史、建築理論等學科至少五科,合計十五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有證明文件者。
(4)普通考試建築工程科考試及格,並曾任建築工程工作滿4年,有證明文件者。
(5)高等檢定考試建築類科及格者。
2、免試條件:
(1)依建築師考試規則第6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1.具有第5條第1款、第2款或第3款資格之一,並曾任建築工程工作,成績優良;其服務年資,研究
所畢業或大學5年畢業者為3年,大學4年畢業者為4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5年,有證明文件者。
2.具有第5條第1款、第2款或第3款資格之一,並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3年以上、
助理教授或副教授2年以上、教授1年以上,講授第5條第3款學科至少2科,有證明文件者。
3.領有外國建築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並具有建築工程工作1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2)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第5條第1款、第2款或第3款資格之一,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建築工程
科及格,分發任用後,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建築工程工作3年以上,成績優
良,有證明文件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3、及格標準: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第19條規定,本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
前項科別及格制,指各應試科目之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三年;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連續三年內繼續補考之,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部分科目及格者,保留期間報名重新應試全部科目,前已及格科目之成績不予採計。
前項保留期間之計算,以應考人第一次報名考試,並至少有一科目及格,於該次考試榜示之日起算至三年內之考試為限。部分科目及格者,參加補考期間,除報名重新應試全部科目者外,其已及格科目不得再行應試。
4、應試科目:
(1)依建築師考試規則第11條規定,本考試應試科目:
1.建築計畫與設計。2.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3.營建法規與實務。4.建築結構。5.建築構造與施工。
6.建築環境控制。
(2)依建築師考試規則第12條規定,應考人依第6條第1款或第2款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
者,其應試科目:
1.建築計畫與設計。2.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3.營建法規與實務。4.建築結構。5.建築構造與施工。
(3)依建築師考試規則第13條規定,應考人依第6條第3款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其
應試科目:
1.建築計畫與設計。2.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3.營建法規與實務。4.建築結構。
(4)依建築師考試規則第14條規定,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1.營建法規與實務、建築構造與施工:
採測驗式試題。2.建築結構、建築環境控制: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3.建築計畫與設計、
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採申論式試題。
(二)高等考試技師考試
1、應考資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第6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應考資格之一
者,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2、免試條件:
(1)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者,得申請各該類科部分科目免試:
1.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應考資格第1款或第2款之資格,並曾任該科技術工作,成績優良;其服務年資研
究所畢業者3年,大學畢業者4年,專科畢業者5年,有證明文件者。
2.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應考資格第1款或第2款之資格,並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3年
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2年以上、教授1年以上,講授該類科應考資格第2款所列學科至少2科,有
證明文件者。
3.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該類科技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2)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應考資格
第1款或第2款之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同類科及格,分發任用後,於政府機關、公
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該類科技術工作3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
試。
3、及格標準: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錄取各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16為及格。
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16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16最後1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1名有數人同分,一律錄取。本考試各該類科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應試科目有1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4、應試科目: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第12條規定,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依附表
二、附表三、附表四之規定辦理。
(1)應考人具有第6條附表一所列各類科應考資格第1款至第4款資格之一者,其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
定辦理。
(2)應考人依第7條第1款、第2款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其應試科目依附表三之規
定辦理。
(3)應考人依第7條第3款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其應試科目依附表四之規定辦
理。
(三)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1、應考資格: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5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2、及格標準:
依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9條規定,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本考試應試科目有1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3、應試科目:
(1)依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6條規定,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與測驗)。作文占百分之六十,測驗占百分之四十。
專業科目:
2民法概要。3不動產估價概要。4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5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2)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四)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1、應考資格: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規則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
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3)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2、及格標準:
依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規則第9條規定,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本考試應試科目有1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3、應試科目:
(1)依記帳士考試規則第6條規定,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與測驗)。作文占百分之六十,測驗占百分之四十。
專業科目:
2會計學概要。3租稅申報實務。4稅務相關法規概要。5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租稅申報實務採申論式試題,稅務相關法規概要、記帳相關法規概要採測驗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