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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本考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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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2】  回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考試資訊

一、警察係屬國家公務人員之一種,依中華民國憲法規定,須經國家考試及格,方得任用。本部為因應內政部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掌理警察行政之特殊業務需要,每年舉辦一般警察特考,俾符任用需求。自100年起實施一般警察特考及警察特考雙軌制度,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以外學校之應考人始可報名本項考試。
二、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各等考試均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總成績之計算,二、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考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及格標準為,男性應考人:立定跳遠190公分以上、跑走1,600公尺494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立定跳遠130公分以上、跑走800公尺280秒以內。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序分發任用。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中央警察大學教育訓練,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育訓練。
四、工作內容
(一)警察人員:為因應警察勤務需要,四等行政警察錄取人員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犯罪偵防、交通執法、群眾抗爭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
(二)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警察人員依各消防機關缺額比例配賦或依缺額依序配賦;消防人員工作性質係24小時輪值服勤,工作範圍包含緊急救護、救助人命、裝備器材保養、消防水源調查、消防設備檢查、危險物品查察取締、風災、火災、震災、重大爆炸等災害之搶救及其他為民服務案件。
(三)水上警察人員:為因應海巡勤務需要,水上警察錄取人員工作性質採24小時輪值方式執勤(包括值班、備勤、守望、巡邏、檢查等勤務),主要從事海上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犯罪調查、海難救助、漁業巡護及海洋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育等工作。


更新日期:11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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