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0/7】
依民國85年1月17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為配合用人機關之任用需求,爰自民國87年起首次舉辦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又依同法第17條規定:「凡國民年滿18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是以,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即可參加本考試,本考試並無學歷限制,筆試錄取人員訓練及格,即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另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106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定於106年1月7日至8日分別在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等8個考區同時舉行,計設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金融保險、統計、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廉政、交通行政、電子工程等15類科。考試將分二梯次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