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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本考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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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17】  回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考試資訊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選特二字第10615002361號
主旨:舉辦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考試等別:高等考試。
二、考試日期:
(一)第一試筆試:106年8月5日(星期六)。
(二)第二試筆試:106年10月21日(星期六)至10月22日(星期日)。
三、考試地點:(詳細試區地點另登載於寄發之入場證)
(一)第一試筆試:設臺北、臺中、高雄三考區。
(二)第二試筆試:設臺北、高雄二考區。
四、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依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五、報名有關規定:
(一)本考試第一試與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應考人報考本2項考試且均達各該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得分別應各該考試第二試。因本2項考試應考資格規定不同,且第一試錄取標準係依第一試全程到考人數分別計算,爰應考人於第一試報名時,須依應考資格規定及意願擇定報考「司法官」、「律師」或「司法官及律師」類科,以及應試考區。
(二)報名日期:
1、第一試:自106年5月2日(星期二)起至5月11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
2、第二試:自106年9月13日(星期三)起至9月19日(星期二)下午5時止。
(三)第一試報名收件截止日期:應考人須於106年5月12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報名表件,並依規定繳交報名費,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四)報名郵寄地點:第一試報名表件統一郵寄至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五)報名方式:
1、本考試第一試一律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應考人請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分站,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路,或以網址register.moex.gov.tw(主站)、register.moex2.nat.gov.tw(分站)直接進行報名,登入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登錄完成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書表,連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及繳款證明等,以掛號郵寄至前開地點。
2、第二試報名規定,屆時請另詳閱本部寄發第一試錄取人員之書面通知,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考試期日計畫表)/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網頁查詢。
(六)申請本考試第一試免試之應考人,未能於報名2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繳驗完備費件者,本次考試將不予律師考試第一試免試。另前已申請並准予律師考試部分科目免試或第一試考試免試者,請逕於9月13日至9月19日上網報名本考試第二試,無須再次提出申請。
六、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綜合法學(一)之「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綜合法學(二)之「民法」、「民事訴訟法」等6子科目部分試題採複選題型,其題數、配分及計分方式如下:
(一)題數與配分
1、憲法:測驗題題數總計18題,其中單選題14題(每題2分);複選題4題(每題3分)。
2、行政法:測驗題題數總計32題,其中單選題26題(每題2分);複選題6題(每題3分)。
3、刑法:測驗題題數總計32題,其中單選題26題(每題2分);複選題6題(每題3分)。
4、刑事訴訟法:測驗題題數總計23題,其中單選題19題(每題2分);複選題4題(每題3分)。
5、民法:測驗題題數總計46題,其中單選題38題(每題2分);複選題8題(每題3分)。
6、民事訴訟法:測驗題題數總計28題,其中單選題24題(每題2分);複選題4題(每題3分)。
(二)計分方式:關於複選題題數、計分方式、試題範例等說明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考人專區/測驗式試題採用複選題專區及試卷、試卡作答注意事項及範例」網頁查詢,相關規定並載明於應考須知。
七、本考試第二試自104年起增列選試科目(「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由應考人任選1科應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附發法律條文,並於「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科目加附「家事事件法」條文,於考試時以單科本方式提供應考人使用。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本考試第二試舉行2個月前經公布生效者為準。
八、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相關維護措施均依「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辦理。
九、本考試第二試之申論式試卷將實施線上閱卷作業,相關程序均依考試院發布之試場規則、監場規則及閱卷規則規定辦理。
十、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自106年4月1日起施行,有關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之受理期限、申請方式、收費基準及禁止行為等有關事項,請應考人參閱本考試應考須知。
十一、其他有關事項,均詳載於本考試「應考須知」。


更新日期:11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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