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5/18】
一、本考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辦理。
二、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設有飛航管制、航空通信、航務管理3科別,本考試應考資格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但應飛航管制科別考試者,其年齡須在35歲以下: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2、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3、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4、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三、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及英語會話,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一試英語會話以英語個別口試行之;第二試口試以個別口試行之,但飛航管制科別以英語集體口試行之。本考試以第一試成績占90%,第二試成績占10%,但飛航管制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80%,第二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第一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第一試成績未達50分或專業科目英文、英語會話有一科成績未達60分,或第二試口試成績未達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四、因應本考試錄取人員業務上之體能需要,飛航管制科別之應考人,於報名時應繳送初檢合格之體格檢查表,其體格檢查標準,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外,其視力及辨色力並應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人員體格複檢標準之規定,第一試錄取後,尚須經民航局航空醫務中心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人員體格複檢標準」嚴格之體檢合格,始得參加本考試第二試口試。另航空通信、航務管理科別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後,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五、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交通部任用。
六、本考試飛航管制、航空通信科別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通過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指定之航空英語能力檢定,未經檢定或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七、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構)以外之機關(構),並須於交通部暨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