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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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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500025881號令修正發布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第12條條文
105/05/02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500025881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

 

第 十二 條 典試委員、審查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對於應考人姓名、送審學歷、經歷證明及審查經過,應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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