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500047981號令訂定發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驗光人員考試規則全文15條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50004798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驗光人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驗光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二類科:
一、驗光師。
二、驗光生。
前項驗光師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生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第 三 條 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五年內辦理五次。
第 四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五 條 應考人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或驗光人員法第六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 六 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驗光人員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驗光師特種考試。
第 七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下列資格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驗光生特種考試:
一、驗光人員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並具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二、驗光人員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六年以上,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第 八 條 驗光師應試科目:
一、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二、視覺光學。
三、視光學。
四、隱形眼鏡學與配鏡學。
五、低視力學。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各應試科目之考試時間均為六十分鐘。
第 九 條 驗光生應試科目:
一、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二、驗光學概要。
三、隱形眼鏡學概要。
四、眼鏡光學概要。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各應試科目之考試時間均為六十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