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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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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51668299號令、考選部選專四字第1050005587號令、教育部教高(五)字第1050173276A號令會銜發布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全文5點
106/03/24

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51668299號令、考選部選專四字第1050005587號令、教育部教高(五)字第1050173276A號令會銜發布全文5點

 

一、本原則依醫師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國外醫學系科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業期限、修習課程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認定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一)學士後醫學系:
1、入學資格:具學士學位。
2、畢業學校: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已列入參考名冊。
3、修業期限:四年以上。
4、修習課程:與我國學士後醫學系核心能力及核心課程相當。
(1)課程內容:基礎醫學及臨床醫學(如附表)。
(2)畢業學分數達一百六十七學分或修習時數達五千二百五十小時以上,其中臨床實習時數達三千二百小時以上。 
(二)醫學系:
1、入學資格:高級中學畢業或相當年級。
2、畢業學校: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已列入參考名冊。
3、修業期限:六年以上。修業年限不足六年者,如具應當地國醫師執業應考條件,亦得認屬符合本目規定。
4、修習課程:與我國醫學系核心能力及核心課程相當。
(1)課程內容:基礎醫學及臨床醫學(如附表)。
(2)畢業學分數達一百九十學分或修習時數達五千八百六十小時以上,其中臨床實習時數達三千二百小時以上。
三、國外牙醫學系科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業期限、修習課程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認定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一)學士後牙醫學系:
1、入學資格:具學士學位。
2、畢業學校: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已列入參考名冊。
3、修業期限:四年以上。
4、修習課程:與我國學士後牙醫學系核心能力及核心課程相當。
(1)課程內容:基礎醫學、口腔基礎醫學及口腔臨床醫學(如附表)。
(2)畢業學分數達二百零四學分或修習時數達五千三百小時以上,其中臨床模擬(simulation) 時數達六百五十小時以上(包含牙體形態學實驗,牙體復形學實驗,牙周病學實驗,牙髓病學實驗,固定、活動義齒學實驗,兒童牙醫學實驗,矯正學實驗,口腔外科、麻醉學實驗),臨床見、實習時數達二千零十四小時以上。
(二)牙醫學系:
1、入學資格:高級中學畢業或相當年級。
2、畢業學校: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已列入參考名冊。
3、修業期限:六年以上。修業年限不足六年者,如具應當地國醫師執業應考條件,亦得認屬符合本目規定。
4、修習課程:與我國牙醫學系核心能力及核心課程相當。
(1)課程內容:基礎醫學、口腔基礎醫學及口腔臨床醫學(如附表)。
(2)畢業學分數達二百三十五學分或修習時數達六千零九十六小時以上,其中臨床模擬(simulation) 時數達七百四十八小時以上(包含牙體形態學實驗,牙體復形學實驗,牙周病學實驗,牙髓病學實驗,固定、活動義齒學實驗,兒童牙醫學實驗,矯正學實驗,口腔外科、麻醉學實驗),臨床見、實習時數達二千零十四小時以上。
四、國外中醫學系科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業期限、修習課程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認定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一)學士後中醫學系:
1、入學資格:具學士學位。
2、畢業學校: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已列入參考名冊。
3、修業期限:五年以上。
4、修習課程:與我國學士後中醫學系核心能力及核心課程相當。
(1)課程內容:基礎醫學、中醫基礎醫學、臨床醫學及中醫臨床醫學(如附表)。
(2)畢業學分數達二百零四學分或修習時數達五千四百零四小時以上,其中醫學臨床見、實習時數達一千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中醫臨床實習達一千八百小時以上。
(二)中醫學系:
1、入學資格:高級中學畢業或相當年級。
2、畢業學校: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已列入參考名冊。
3、修業期限:七年以上。
4、修習課程:與我國中醫學系核心能力及核心課程相當。
(1)課程內容:基礎醫學、中醫基礎醫學、臨床醫學及中醫臨床醫學(如附表)。
(2)畢業學分數達二百七十六學分或修習時數達六千八百十五小時以上,其中醫學臨床見、實習時數達一千二百八十小時以上,中醫臨床實習達一千八百小時以上。
五、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三)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四)名(榮)譽學位。
(五)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六)未經教育部核定,在我國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七)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
(八)未提供完整醫學訓練課程,包括安排臨床實習課程。
(九)非經一般常態招生或入學管道。
(十)該國政府對我國同級同類學校之醫學學歷未有「對等承認」。
(十一)不具應當地國醫師執業應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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