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37191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第2條、第6條、第9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37191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第2條、第6條、第9條條文
第 二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第 六 條 本考試第三試口試得採團體討論或個別口試或併採以上二種口試方式,性質相近之類科得合併舉行。
前項團體討論或個別口試,依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依考試總成績擇優錄取。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科需用名額及增額錄取需求酌增錄取名額;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皆予錄取。
第二試著作或發明成績六十分以上者,均予錄取。
第三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第一、三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