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10371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條文暨附表一(修正四等考試部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條文及第5條附表二(修正表頭欄、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類別及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交通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類別部分)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10371號令修正發布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條文暨附表一(修正四等考試部分)
第 三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其年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具有附表一所列應考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類考試:
一、二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二歲以下。
二、三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
三、四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條文及第5條附表二(修正表頭欄、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類別及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交通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類別部分)
第 三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其年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具有附表一所列應考資格之一,且非自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警察人員考試及格,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類考試:
一、二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二歲以下。
二、三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
三、四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