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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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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10371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條文暨附表一(修正四等考試部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條文及第5條附表二(修正表頭欄、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類別及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交通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類別部分)
106/08/04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10371號令修正發布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條文暨附表一(修正四等考試部分)

 

第 三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其年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具有附表一所列應考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類考試:
一、二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二歲以下。
二、三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
三、四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條文及第5條附表二(修正表頭欄、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類別及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交通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類別部分)

 

第 三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其年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具有附表一所列應考資格之一,且非自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警察人員考試及格,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類考試:
一、二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二歲以下。
二、三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
三、四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

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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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格式
第三條附表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另開新視窗 (開啟第三條附表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pdf檔)
第五條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
另開新視窗 (開啟第五條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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