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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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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6 年8月1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45831號令修正發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三條、第四條第、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條文
106/08/16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4583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條文

 

第 三 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均為筆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本考試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應考人報考本二項考試且均達各該考試第一
試錄取標準,得分別應各該考試第二試。
第 四 條 有律師法所定不得充任律師之情事,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或申請免試。
第 十二 條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為六百分,各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及分配考試時間如下:
一、綜合法學(一)占三百分:憲法四十分、行政法七十分、刑法七十分、刑事訴訟法五十分、國際公法二十分、國際私法二十分、法律倫理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綜合法學(二)占三百分:民法一百分、民事訴訟法六十分、公司法三十分、保險法、票據法、強制執行法、證券交易法各二十分、法學英文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一千分,各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及分配考試時間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占三百分,考試時間四小時。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四、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占一百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五、智慧財產法或勞動社會法或財稅法或海商法與海洋法(四科任選一科)占一百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六、國文占一百分(作文六十分、測驗四十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第二項第二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應附發法律條文。

第 十六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或准予部分科目免試通知函或第一試考試免試通知函。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十九 條 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為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錄取。
本考試第二試及格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計算及格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及格。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四百分者,均不予及格。
各試錄取或及格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第二十一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法務部查照。
本考試及格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註明第二試選試科目別。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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