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首頁 > 考選法規 > 法規動態
:::

法規動態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Print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75231號令修正發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條文
106/11/20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7523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條文

 

第 三 條 本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增減之。
第 四 條 有導遊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不得充任導遊之情事,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 八 條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如下:
一、導遊實務(一)(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二、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四、外國語(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韓語、泰語、阿拉伯語、俄語、義大利語、越南語、印尼語、馬來語任選其一)。

經外語導遊人員或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及格,領有各該類科考試及格證書,報考外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者,第一試筆試外國語以外科目得予免試。

第二試口試,依應考人選考之外國語舉行個別口試,並依外語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九 條 本考試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如下:
一、導遊實務(一)(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二、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前項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十二 條 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一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錄取。但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部分科目免試者,以外國語科目成績滿六十分為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二試以各口試委員評分之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第 十四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觀光局查照。外語導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註明選試外國語言別。

點閱數1016
回上一頁 回頁首
本網站資料,歡迎朋友連結使用。但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並請確保資料之完整(包括本項宣示在內),均不得任意增刪
考選部 地址: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所在位置 ),總機:(02)2236-9188(聯絡方式
2018 Ministry of Examination R.O.C.(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並使用支援TLS 1.2(含)以上版本瀏覽器瀏覽
瀏覽人次:(自113年起) 001316082   WEB2 : 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