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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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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24411號令修正發布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2條、第3條、第10條條文
107/04/23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2441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10條條文

 

第 二 條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按應考人軍職官等官階分中將轉任考試、少將轉任考試、上校轉任考試。
前項各轉任考試應考資格如下:
一、現任國軍中將軍官,已服滿法定役期,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均列甲上以上,並具報考類科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得應中將轉任考試。
二、現任國軍少將軍官,已服滿法定役期,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均列甲上以上,並具報考類科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得應少將轉任考試。
三、現任國軍上校軍官,已服滿法定役期,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以上,並具報考類科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得應上校轉任考試。

前項相關工作經驗之證明,由服務之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教育部、海洋委員會出具。

第 三 條 本考試依轉任機關分別報名、分別錄取任用方式辦理。但轉任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時,得不受限制。
第 十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按報名轉任機關,由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任用,並僅得於各轉任機關間轉調。但轉調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具有航海(空)、造船、輪機、資訊、電子等特殊專長者為限。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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