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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將提升專技人員考試實習認定基準之法規位階,維護應考人權益
112/03/16
考試院今(16)日召開第13屆第129次會議,考選部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實習認定基準規定辦理情形及精進措施」為題作專案報告。該報告指出,經通盤檢討各類醫事人員、獸醫師、社會工作師、法醫師考試應考資格中的實習認定基準規定,凡是現在仍然以另訂行政規則(即實習基準認定要點)規範的考試,將全面修正考試規則附表,以提升規範位階。
考選部說明,考試及格取得執業資格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為民眾提供專業服務,保護人民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等安全,對於其實作能力有一定的要求。基於不同職業特性,對實作能力的要求有不同規範,其中以直接提供醫療及福利等各類照護、病理檢驗為主要業務的專技人員計22類科,在專業養成教育階段,就非常重視實作能力的養成,所以在國家考試應考資格條件的規定中,除了要求必須具備畢業學歷之外,還要求必須經在學期間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才能報名參加考試。
前述22專技人員類科,包括各類醫事人員(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助產師、營養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驗光生)、獸醫師、社會工作師及法醫師。
考選部指出,基於實習認定基準屬於應考資格的一環,為了維護民眾應考試及取得法定執業資格的權利,考選部通盤檢討前述22類科考試應考資格中的實習認定基準規定,凡是現在仍然以另訂行政規則規範的考試,將全面修正各種考試規則提升規範位階,同時也可以讓民眾更方便查詢應考資格及實習認定基準,安心準備考試。
考試委員均踴躍表示,實作能力對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具有重要性,對尚未明訂實習認定基準之類科,應主動積極邀集職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專業團體對實習制度訂立統一規範。
考選部也表示,由於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的職業管理法律(如醫師法、藥師法等……)均規定必須考試及格才能取得執業資格或使用其職業名稱,基本上涉及憲法工作權的限制;而各種專技人員考試的應考資格規定,則涉及對於應考試權的限制,考選部將持續檢討改進,維護人民應考試之權利外,並能確保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的專業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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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開視窗,連結到考選部今於考試院會提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實習認定基準規定辦理情形及精進措施」專案報告。(jpg檔)
另開視窗,連結到考選部將提升專技人員考試實習認定基準之法規位階,以維護民眾應考試及取得法定執業資格的權利。(jpg檔)
另開視窗,連結到考試院長黃榮村(右)建議考選部要與職業主管機關密切合作,透過考用機關的協力互助,確保最終取得執業資格的專技人員,均能兼具專業知識和技能。(jpg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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