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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考試通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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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審查作業要點
日期:108/12/05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考選部選秘字第0941100228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考選部選秘字第0951100042號書函修正第三點、第四點條文及附表一「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規格標準」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考選部選秘字第0961100105號書函修正附表一「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規格標準」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考選部選秘字第0981100234號函修正第四點條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考選部選秘一字第0991100123號函修正第五點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選秘一字第10800055112號函修正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二點附表一、第三點附表二及第三點附表三


《法規本文》


一、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國家考試得使用之電子計算器規格,特訂定本要點。

二、合法登記之公司、商號或工廠(以下簡稱廠商)生產或代理之電子計算器,並於市面流通販賣,得向本部申請核定為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規格標準如附表一。

三、廠商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費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由本部評選指定之檢驗機構出具之符合檢測證明。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三)產品生產工廠之工廠登記證影本一份。(進口產品免附,但須附代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委託生產者須附產品生產工廠與委託生產廠商之契約書影本一份。)
(四)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五)實機及商品銷售通路明細或證明文件。
(六)同一品牌、型號僅生產同一規格聲明書。
(七)審查費。
(八)如廠商非商標權人,應另出具商標授權之相關證明文件。
電子計算器功能屬第二點附表一規格標準二之(一)者,廠商得不檢附前項(一)之檢測證明。
第一項檢驗機構由本部公告,申請書之記載事項及其格式如附表二,申請商品基本資料格式如附表三。

四、本部定期受理廠商申請,依實際需要辦理審查及公告。公告事項包括:合格電子計算器之品牌、型號、生產廠商或代理商。

五、本部應成立審查小組進行申請案件之審查。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三人,由部長遴聘本部代表七人及學者專家六人組成,並指派本部代表一人擔任召集人,聘期二年,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六、審查小組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審查小組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表決,始得決議,表決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七、審查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團體及申請廠商派員列席說明。審查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人員兼辦。

八、經本部核定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如有規格之改變,原申請廠商應重新向本部申請。


相關檔案
檔案名稱
檔案格式
第二點附表一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規格標準表
另開新視窗 (開啟第二點附表一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規格標準表.pdf檔)
第三點附表二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申請書
另開新視窗 (開啟第三點附表二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申請書.pdf檔)
第三點附表三 申請商品基本資料表
另開新視窗 (開啟第三點附表三 申請商品基本資料表.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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