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Print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船師考試規則
類別:高等、普通考試規則及釋例
日期:106/03/24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船師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89年11月14日考試院(89)考台組壹一字第09158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0年7月25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00005462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2年4月29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200036491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0383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800003361號令修正發布考試規則名稱暨第一、三、四、七、九、十、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6691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96581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300095051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15091號令修正發布原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刪除,第十六條移列至第十四條


《法規本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規則所稱驗船師,係指專業辦理船舶檢驗及評鑑事項,並負責簽署各項必須證明文件者。
第 三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船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
第 四 條 (刪除)
第 五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六 條 應考人有船舶法第八十七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 七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造船、造船工程、輪機、輪機工程、輪機技術、船舶機械、機械與輪機工程、系統工程暨造船、造船及海洋工程、造船及船舶機械工程、機械工程、電機工程、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各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任驗船實際工作三年以上或船舶、船舶輪機、船舶電機之修造實際工作五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二、領有造船、機械、電機等技師證書後,曾任船舶、船舶輪機、船舶電機之修造實際工作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三、領有一等(含甲種)船長、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或交通部核發之一等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後,曾任一等(含甲種)船長、輪機長職務二年以上或領有二等(含乙種)船長、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或交通部核發之二等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後,曾任二等(含乙種)船長、輪機長職務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四、曾任海軍三級艦以上上尉以上輪機長職務二年以上,領有海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
第 八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船體檢驗(包括1.船級2.電銲3.建造時之檢驗4.載重線勘劃5.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6.噸位丈量7.繫船及起貨設備8.現成船特別、定期及臨時檢驗9.國際海上避碰規則10.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等)。
二、輪機檢驗(包括1.材料檢驗2.鍋爐及壓力容器3.主機4.輔機5.軸系及推進器6.泵、閥及管路7.通風及冷藏8.試試航9.污染管制等)。
三、造船原理(包括1.船型與噸位2.橫向及縱向穩度3.破損穩度及艙區劃分4.駐塢及下水5.結構及強度6.阻力與推進7.運動與操縱等)。
四、輪機工程(包括1.柴油機2.蒸汽推進機組3.燃氣渦輪機4.鍋爐及壓力容器5.泵、閥6.起錨機、舵機及起貨機7.冷藏設備8.通風設備9.防止污染設備等)。
五、電工學(包括1.電路及自動控制2.船舶電機機械3.基本電子學4.無線電通信等)。
六、專業英文。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試題。
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應試科目如下:

一、船體檢驗(包括1.船級2.電銲3.建造時之檢驗4.載重線勘劃5.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6.噸位丈量7.繫船及起貨設備8.現成船特別、定期及臨時檢驗9.國際海上避碰規則10.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
二、輪機檢驗(包括1.材料檢驗2.鍋爐及壓力容器3.主機4.輔機5.軸系及推進器6.泵、閥及管路7.通風及冷藏8.試試航9.污染管制)。
三、造船原理(包括1.船型與噸位2.浮力與穩度3.破損穩度及艙區劃分4.駐塢及下水5.結構及強度6.阻力與推進7.運動與操縱)。
四、輪機工程(包括1.柴油機2.鍋爐及壓力容器3.泵、閥4.起錨機、舵機5.冷藏設備6.通風設備7.防止污染設備)。
五、船用電學(包括1.船用電路2.船用電機設備3.船用電機檢驗4.船用無線電通信設備檢驗)。
六、專業英文。
第 九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十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 十一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但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時,以錄取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為及格;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均予錄取。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十二 條 (刪除)
第 十三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查照。
第 十四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點閱數22971
回上一頁 回頁首
本網站資料,歡迎朋友連結使用。但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並請確保資料之完整(包括本項宣示在內),均不得任意增刪
考選部 地址: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所在位置 ),總機:(02)2236-9188(聯絡方式
2018 Ministry of Examination R.O.C.(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並使用支援TLS 1.2(含)以上版本瀏覽器瀏覽
瀏覽人次:(自113年起) 001320670   WEB2 : 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