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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審議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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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種類 公務人員特考
考試名稱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會議次數 380
會議案次 2
案件日期 109/06/09
考試等級 三等考試
類科別 心理測驗員
提案事由 國立東華大學特殊教育學系畢業,曾修習「學習評量」(2學分)、「特殊教育學生評量」(3學分),得否比照應試專業科目「心理測驗與衡鑑」,併同修習之「普通心理學」(2學分),准以二科原則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心理測驗員類科考試?提請審議。
決議 特殊教育學系得視為教育學系,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附表一心理測驗員類科應考資格第1款規定之「其他相關系、組、所、學位學程」,准予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心理測驗員類科考試。
備註
更新日期:1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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