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警察、國安及海巡等特考,如個人或家人曾有不良紀錄,還可以報考嗎?
107/05/25
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如無上述消極條款情事並符合各該考試規則有關學歷年齡兵役等應考資格規定,即可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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