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306002461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1條條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發文字號:考臺考一字第11306002461號
第8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體格指標:男性不及十八.O或超過二十八.O;女性不及十七.O或超過二十六.O。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二、視力:各眼裸視未達O.二。但矯正視力達一.O者不在此限。
三、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O分貝。
四、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
五、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一四O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
六、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七、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八、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九、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十、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十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十二、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十三、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第11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