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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本考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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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28】  回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考試資訊

一、本考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辦理。
二、民國45年首次舉辦特種考試台灣省山地人民應山地行政人員考試,係為選拔原住民行政及技術人員,從事原住民地區地方自治及經濟建設工作。其後名稱歷經多次修正,分別為民國63年之特種考試山地行政及經濟建設人員考試、77年之特種考試台灣省山地行政及技術人員考試、80年之特種考試台灣省山胞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82年之特種考試山胞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85年之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91年修正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考試,93年起,又修正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目前本項考試分設一、二、三、四、五等考試,配合用人機關需要,每年舉辦不同等別類科考試。112年設三、四、五等考試,計37類科。
三、報名本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初級以上合格證書。
四、四等考法警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五、本考試錄取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施以訓練;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分發任用。
六、本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繳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核發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30字以上之合格證明,或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30字以上成績合格,未繳交合格證明或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七、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應於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構)、學校任職。實際任職滿3年、未滿6年者,僅得轉調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所定之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相關事務之各級機關 (構)、學校任職。


更新日期:11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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