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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考試沿革及近年實施情形
109/12/31
律師考試自107年起,第二試按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33%決定及格標準,並規定四大核心領域(即「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總分800分中合計成績須達400分(相當於百分制50分)始予及格,迄今已實施三年。考選部於今(31)日考試院第13屆第17次會議院會中提出業務報告,說明律師考試沿革及近三年實施情形,會中黃院長表示,律師為法律專業人才,相關制度變革必須審慎規劃,建議考選部在兼顧社會脈動及穩定性時,也同步關注試題命擬之難易與閱卷標準之寬嚴。
考選部表示,為發揮考評律師專業能力,自106年起持續進行各項改進措施,包括建置優質題庫強化試題品質,並公布法律專業科目評分要點,提供應考人對問題分析、思考、論理與解決能力之參考,另目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就有關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之改革決議,已由考試院、司法院及行政院成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跨院際協調會,研議法律專業人才多合一考試,該考試將包含律師考試,故其相關考試方式與及格標準將一併檢討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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