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廠商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費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由本部評選指定之檢驗機構出具之符合檢測證明。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三)產品生產工廠之工廠登記證影本一份。(進口產品免附,但須附代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委託生產者須附產品生產工廠與委託生產廠商之契約書影本一份。)
(四)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五)實機及商品銷售通路明細或證明文件。
(六)同一品牌、型號僅生產同一規格聲明書。
(七)審查費。
(八)如廠商非商標權人,應另出具商標授權之相關證明文件。
電子計算器功能屬第二點附表一規格標準二之(一)者,廠商得不檢附前項(一)之檢測證明。
第一項檢驗機構由本部公告,申請書之記載事項及其格式如附表二,申請商品基本資料格式如附表三。
四、本部定期受理廠商申請,依實際需要辦理審查及公告。公告事項包括:合格電子計算器之品牌、型號、生產廠商或代理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