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900051501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12條及第4條附表三、附表四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900051501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12條及第4條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僑務行政、史料編纂、檔案管理、衛生行政、衛生技術、公職諮商心理師、醫學工程、交通技術、職業安全衛生及資訊處理類科部分)、附表四「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僑務行政、檔案管理、衛生技術、交通技術及職業安全衛生類科部分)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四條附表三、附表四,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