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首頁 > 考選法規 > 法規動態
:::

法規動態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Print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900094611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第4條、第5條條文
110/02/01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900094611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第4條、第5條條文

 

 

第 四 條 高等考試一、二、三級考試及特種考試一、二、三等考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無普通科目者,以專業科目成績計算之。
前項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但各該考試考試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五 條 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四、五等考試筆試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但各該考試考試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點閱數565
回上一頁 回頁首
本網站資料,歡迎朋友連結使用。但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並請確保資料之完整(包括本項宣示在內),均不得任意增刪
考選部 地址: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所在位置 ),總機:(02)2236-9188(聯絡方式
2018 Ministry of Examination R.O.C.(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並使用支援TLS 1.2(含)以上版本瀏覽器瀏覽
瀏覽人次:(自113年起) 001246751   WEB2 : 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