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首頁 > 考選法規 > 法規動態
:::

法規動態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Print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000063841號令修正發布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第3條條文
110/09/11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00006384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第 三 條 本會議開會時,得請下列人員列席會議:
一、用人或分發機關首長及辦理試務之主管人員。
二、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

點閱數430
回上一頁 回頁首
本網站資料,歡迎朋友連結使用。但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並請確保資料之完整(包括本項宣示在內),均不得任意增刪
考選部 地址: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所在位置 ),總機:(02)2236-9188(聯絡方式
2018 Ministry of Examination R.O.C.(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並使用支援TLS 1.2(含)以上版本瀏覽器瀏覽
瀏覽人次:(自113年起) 001249219   WEB3 :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