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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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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0014851號令修正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第八條、第十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第六條附表三
111/03/02
第 八 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報名首日前五年內公開發表之著作發明。
四、學歷證件、成績單、專門職業執業證書及服務經歷證明。
五、口試書面報告。
六、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七、報名費。
八、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應考人報名得以通訊或網路報名方式為之。

第 十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本考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平均分數未滿五十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著作發明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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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附表一應考資格表
另開新視窗 (開啟第二條附表一應考資格表.pdf檔)
第四條附表二應試科目表
另開新視窗 (開啟第四條附表二應試科目表.pdf檔)
第六條附表三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評分表
另開新視窗 (開啟第六條附表三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評分表.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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