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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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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0021021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第7條、第11條及第2條附表一及第4條附表二
111/03/21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0021021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第7條、第11條及第2條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僑務行政、文化行政(一般組)及(兩岸組)、新聞(一般組)及(兩岸組)類科部分)及第4條附表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表」(修正表頭欄及建築工程類科部分)

 

第    七   條 本考試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第一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憲法與英文占百分之十四,國文占百分之六,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第二試口試成績,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考試總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第 十一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七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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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應考資格表(113年1月1日施行)(僑務行政、文化行政(一般組)及(兩岸組)、新聞(一般組)及(兩岸組)類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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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表(113年1月1日施行)(表頭欄及建築工程類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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