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6000551號令修正發布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5條、第11條及第4條附表一
第五條 本考試之方式,中將轉任考試併採筆試二科、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口試;少將轉任考試及上校轉任考試併採筆試二科及口試。
併採筆試二科、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口試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計為總成績;併採筆試二科及口試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合計為總成績;筆試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第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