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條 本考試各等別類科之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四、五、六、七之規定。
前項規定,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六日修正之附表四至附表七,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一百十一年九月五日修正之附表六,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