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為配合用人機關之任用需求,爰自民國87年起首次舉辦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又同法第15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本考試無學歷限制,採筆試方式行之,及格人員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另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