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選特三字第1131500013號
主旨:舉辦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
試。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8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考試等別、類科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警察人員考試:等別、類別組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1。
(二)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等別、類別組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2。
(三)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等別、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3。
(四)移民行政人員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4。
(五)前揭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用人機關如需臨時增列需用名額,於典試
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後,得增列需用名額。
二、考試日期:
(一)警察人員考試
1、三等考試:民國113年6月15日(星期六)至16日(星期日),外事警察人員類別外語口試定於113年6
月17日(星期一)舉行。
2、四等考試:民國113年6月15日(星期六)至16日(星期日)。
(二)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1、三等考試:民國113年6月15日(星期六)至16日(星期日),外事警察人員類別外語口試定於113年6
月17日(星期一)舉行。
2、四等考試:民國113年6月15日(星期六)至16日(星期日)。
3、本項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於113年10月10日至10月13日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三)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
1、三等考試:民國113年6月15日(星期六)至16日(星期日)。
2、本項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於113年10月14日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3、本項考試第三試口試,預定於113年11月9日(星期六)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四)移民行政人員考試
1、二等、三等及四等考試:民國113年6月15日(星期六)至16日(星期日)。
2、二等考試分三試舉行,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於113年10月14日舉行,
二等考試第三試口試預定於113年11月9日(星期六)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三、考試地點:本4項考試除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及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集中
於臺北考區應試外,餘分設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等8考區舉行。另公務人
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公務
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移民行政人員考試第三試口試集中於臺北考區舉行。
四、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113年3月8日起至3月18日下午5時止。
(二)報名收件截止日期:應繳驗報名相關表件者,須於113年3月19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
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或未寄達者,則考試報名視為無效,不得補件。
(三)報名郵寄地點: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四)報名方式:
1、本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應考人請登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register.moex.gov.tw)報名,登錄報名資料
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
2、網路報名登錄程序完成後,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免繳報名相關表件」者,毋須繳交報名表件、
身分證件及應考資格等書面證明文件,但仍應於規定期限內列印繳款單繳費或線上繳費,繳款證明由
應考人自行妥善留存;應考人於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所填具之報名資料,將透過戶役政機關之資料進行
檢核。
3、網路報名登錄程序完成後,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須繳驗報名相關表件」者,於網路報名資訊
系統完成報名資料登錄及繳費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書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證明文件、姓
名有罕見字者、身心障礙者或申請特殊照護措施者及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者(具原住民身分者可透過
戶役政機關檢核,無須繳附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至指定地點,始完成報名程序。
五、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一)本4項考試分別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
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體能測驗規
則」、「口試規則」、「外語口試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本4項考試應考人具該條例所稱後備軍人身分,
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
1、三等考試:曾任中尉以上三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應未列舉限定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名稱之類
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
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2、四等考試:曾任中士以上三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應未列舉限定職業學校或相當院、系、科、組、
所、學位學程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惟考
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六、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
(一)警察人員考試: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14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
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二)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14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
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
試。
(三)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
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四)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
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五)前揭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
則」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七、113年應屆畢業生擬以學歷資格報考於報名期間未及繳交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者,原不具應考資格,但經同
意附條件准予應試者,至遲應於本考試舉行前一日(113年6月14日)取得應考資格,並應於113年7月15日
前依指定方式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逾期未繳驗或證明文件不合格者,依規定不具應考資格,不得應考
,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不另行通知。
八、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相關維護措施均依「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辦理。
九、本4項考試應考人,具有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或後備軍人身分
者,其報名費用依規定數額予以減半收取,其餘均不予優待。
十、本4項考試各類科組別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試題題型、成績計算、錄取方式與其他有關事項,均詳載
於各該考試應考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