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選特四字第1131500946號
主旨:公告113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第二試個別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
依據:口試規則第5條第3項。
公告事項:113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第二試個別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經本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本考試三等考試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及公職建築師3類科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一)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15分;(二)溝通能力(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20分;(三)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積極性等)20分;(四)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20分;(五)應變能力(包括理解、反應能力)25分。
二、本考試四等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一)客語溝通能力(包括理解、表達能力)50分;(二)華文轉譯客語30分;(三)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