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5/18】
一、本考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辦理。
二、民國45年首次舉辦特種考試台灣省山地人民應山地行政人員考試,係為選拔原住民行政及技術人員,從事原住民地區地方自治及經濟建設工作。其後名稱歷經多次修正,分別為民國63年之特種考試山地行政及經濟建設人員考試、77年之特種考試台灣省山地行政及技術人員考試、80年之特種考試台灣省山胞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82年之特種考試山胞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85年之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91年修正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考試,93年起,又修正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目前本項考試分設一、二、三、四、五等考試,配合用人機關需要,每年舉辦不同等別類科考試。107年設三、四、五等考試,計37類科。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錄取人員按錄取分發區,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依次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予以分發任用。
四、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翌日起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構)、學校。本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並不得轉調附表十所列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事務之中央及地方所屬機關(構)、學校以外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