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4/26】
一、本考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規則」辦理。
二、本考試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本考試按各地區國稅局之轄區區分為臺北、北區、中區、南區及高雄等五個錄取分發區;臺北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北區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中區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南區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高雄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
三、本考試設有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三等考試設2科別,四等考試設1科別,惟每年所設之等別、科別,仍須配合用人機關當年任用需要,予以設置。錄取人員按錄取分發區,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依次分配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財政部分發任用。本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並於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財政部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四、本考試錄取人員具體工作內容包括:辦理國稅稽徵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