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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本考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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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16】  回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考試資訊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選專一字第1103300543號

主旨:舉辦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8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考試等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考試等別:三等考試。

   (二)暫定需用名額:102名。前揭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用人機關如需臨時增

         列需用名額,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後,得增列需用名額。

二、考試日期:

   (一)第一試筆試:110年8月7日(星期六)。

   (二)第二試筆試:110年10月16日(星期六)至10月17日(星期日)。

   (三)第三試口試:預定於111年1月15日(星期六)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三、考試地點:

   (一)第一試筆試:設臺北、臺中、高雄3考區。

   (二)第二試筆試:設臺北、高雄2考區。

   (三)第三試口試:設臺北考區國家考場試區。

四、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本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分別與11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同時舉行,應試

         科目相同者,均採同一試題。因本2項考試應考資格規定不同,且第一試錄取標準係依第一試全程到考人數

         分別計算,爰應考人於第一試報名時,須依應考資格規定及意願擇定報考「司法官」、「律師」或「司法

         官及律師」類科,以及應試考區。第二試報名則須經第一試報名之考試類科錄取,再擇定報考「司法

         官」、「律師(選試科目)」或「司法官及律師(選試科目)」類科,以及應試考區。

   (二)報名日期:

        1、第一試:自110年5月4日(星期二)起至5月13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

        2、第二試:自110年9月10日(星期五)起至9月16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

   (三)第一試報名收件截止日期:110年5月14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

         不予受理。

   (四)第一試報名郵寄地點: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五)報名方式:

       1、本考試第一試一律採網路報名,應考人請登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register.moex.gov.tw),

              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

       2、報名第一試之應考人進入前項系統登錄報名資料完成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書表,連同應考資格證明文

               件,於110年5月14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至前開地點,繳款證明由應考人自行妥善留存。

       3、第二試報名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考試期日計畫表/110年公務人

               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網頁查詢。

五、110年應屆畢業應考人得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經審查准予附條件應考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延長繳

       驗期限至110年8月13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或傳真到部;畢業證書註記日期應在考試舉行前一日,即

       110年8月6日之前)。逾期未繳驗或繳驗之證明文件經審查不合格者,依規定不具應考資格,不得應考,

       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不另行通知。

六、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口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規定辦理。

   (二)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具該條例所稱後備軍人身分,並曾任中尉以上3年之

         軍階及軍職年資,且軍職專長性質對照公務人員職系為「司法行政」職系者,亦得報考。

七、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本考試體格檢查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應考人於第二

      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

      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三試。

八、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附發法律條文,考試時以單科本方式提供應考人使用。惟實際命題範圍

      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本考試第二試舉行2個月前經公布生效者

      為準。

九、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相關維護措施均依「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辦理。

十、本考試應考人,具有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或後備軍人身分者,其報

      名費用依規定數額予以減半收取,其餘均不予優待。

十一、本考試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試題題型、成績計算、錄取方式與其他有關事項,均詳載於本考試應考須

       知。

 



更新日期:11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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