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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考試通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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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因應重大天然災害臨時更改應考人考區或試區處理要點
日期:102/05/21

考選部因應重大天然災害臨時更改應考人考區或試區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考選部選秘字第1021100309號函核布實施

《法規本文》


一、應考人因重大天然災害引發交通中斷,致無法於原定之考區或試區應試者,在該項考試仍如期舉行時,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得依本要點臨時更改考區或試區。
二、國家考試遇有重大天然災害引發交通中斷時,該項考試試務處(以下簡稱試務處)應隨時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公路總局、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及當地政府人事單位等機關(構)密切聯繫,並請其協助應考人前往考區或試區交通相關事宜。
三、因重大天然災害引發交通中斷,應考人無法前往原定之考區或試區應試時,由試務處處長召開臨時試務處會議,研議決定更改應考人考區或試區之辦理方式及程序,經本部部(次)長、典試委員長核定後,交由試務處各組辦理之。
經前項評估交通狀況,確認應考人已無法前往其他考區或試區應試,由本部辦理退還全額報名費。其退費辦理方式及程序,由試務處決定之。
應考人因第一項情況更改考區或試區,或因第二項情況退還全額報名費,均應先填具「應考人因應重大天然災害臨時更改考區或試區申請表」(如附表)並傳真或以電子郵件傳送至本部,本部審核後,立即回傳應考人,並請應考人依審核結果辦理後續事宜。
第三項如因時間緊迫,應考人得以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申請,並於核准後儘速填送申請表,俾完備申請程序。
四、本部臨時更改應考人考區或試區,以該項考試所設置之考區或試區為限,並採對應考人最有利之原則處理。
五、臨時更改應考人考區或試區時,試務處各組除依標準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外,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卷務組
1、準備相當數量之試卷(卡)等試務用品。
2、安排更改應考人考區、試區及試場並通知各組配合辦理相關事項。
3、準備或調整試卷(卡)、報名履歷表或應考人資料暨點名紀錄表、座號籤等試務用品。
4、通知卷務工作人員配合辦理因應事項。
5、協調各考區應配合事項。
(二)場務組
1、增聘場務工作人員。
2、通知場務工作人員配合辦理因應事項。
(三)題務組
配合辦理試題繕印及裝封事項。
(四)總務組
1、配合辦理試場安排事項。
2、配合辦理試務用品及人力之運送事項。
(五)秘書組
配合辦理新聞發布事項。
(六)會計組
配合辦理新增經費核撥事項。
(七)資訊組
配合辦理更改應考人考區、試區之資訊作業事項。

相關檔案
檔案名稱
檔案格式
附表-應考人因應重大天然災害臨時更改考區或試區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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