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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考試通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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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開放冷氣試場注意事項
日期:113/10/14

國家考試開放冷氣試場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選總三字第1061700558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選總三字第110170171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選秘三字第1131701557號函修正

《法規本文》


一、考選部為因應國家考試開放冷氣試場,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每年四月至十一月舉辦之國家考試開放冷氣試場。但如氣溫持續偏低,試區主任得報請試務處處長(臺北考區)或試務辦事處主任(臺北以外考區 )同意後改採送風或關閉冷氣。
三、試場冷氣溫度統一設定為攝氏二十六度至二十八度。
四、各考區試務辦事處總務組應督導考區內各試區(借用學校)總務人員於考試前二週洽專任電氣技術人員進行電力系統評估,考試前一週進行冷氣設備檢修維護,考試前一天並配合試區總務領組進行考前檢查,確保用電及冷氣設備正常使用。
五、每天第一節考試預備鈴響前三十分鐘,由各試區總務人員開啟各試場冷氣設備及設定溫度,最後一節考試結束後,將各試場冷氣設備關閉。各節之間及中午休息時段不關閉冷氣。
六、監場人員應於每天第一節考試開始前,於試場黑板書寫並宣布:「禁止應考人觸碰冷氣設備開關或自行調整溫度設定」。
      監場人員應密切注意考試預備、開始及結束之鈴聲。
七、考試期間如冷氣效果不佳,監場人員得開啟試場電扇。應考人如需自備耳塞或穿戴帽子、口罩時,應經監場人員查驗後方得使用。
八、考試進行中,冷氣設備發生故障、跳電等狀況,非屬可立即排除,監場人員應打開門窗開啟電扇,並由巡場主任陳報試區主任。試區總務人員得視情況先關閉非必要之電源,並於該節考試結束後立即進行檢修,必要時,請合格冷凍空調技術人員協助辦理。
九、各試區試場開放冷氣如發生其他特殊狀況,試區主任得調整冷氣開放措施,並視情況陳報試務辦事處主任、試務處處長、分區典試委員及典試委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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