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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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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類別:特種考試規則及釋例
日期:111/03/16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考試院(七九)考台秘議字第二四九九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年九月六日考試院(八O)考台秘議字第二九四六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日考試院(八二)考台秘議字第O七二四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考試院(八四)考台組壹一字第OO五四五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考試院八六考台組壹一字第OO六二O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八日考試院八八考台組壹一字第O一一一四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考試院八九考台組壹一字第O九七六八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及附表(應試科目表普通科目部分)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考試院九十考台組壹一字第O一O四一號令修正發布規則附表一(應考資格表)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O九一OOO六一O五號令修正發布條文及附表一(應考資格表)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九二000八八三九一號令修正發布附表二、附表三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400057651號令修正發布附表三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0433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63501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條文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600019281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70005069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90005794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附表一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10003710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7條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100043681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10006707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附表二(修正法律廉政、財經廉政類科專業科目部分)、附表三(修正法律廉政、財經廉政類科專業科目部分)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30005191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六條、第八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40009149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二、附表三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15091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第10條、第11條條文(原第9條、第10條刪除,第11條移列至第9條)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8281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附表二(修正資訊處理類科部分)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24411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90005224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0019811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第4條附表二、附表三

《法規本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
第 三 條 中華民國依法退除役之軍人,具有附表一所列各等應考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考試。
前項所稱退除役之軍人,指具退除役官兵身分,且領有榮譽國民證者。
現役軍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持有權責機關出具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退伍之證明文件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一、服役十年以上且服滿現役最少年限。
二、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經核定有案。
第 四 條 本考試各等別考試之類科及應試科目,分別依照附表二、三之規定。
第 五 條 本考試各等別類科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及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應考人總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
二、總成績未滿五十分。
第 六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第 七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
前項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任職。
第一項分發機關及第二項限制轉調期限,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八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六日修正之第四條附表二及附表三,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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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附表一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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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附表二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三等應試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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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附表三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四等應試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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