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種類
|
專技人員高普初考 |
考試名稱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 |
考試等級
|
高考(專技)
|
類科別
|
藥師
|
學歷資格
|
大學 |
應考資格
|
第一階段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藥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藥師法修正施行前,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學校藥學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藥學系在學學生,修畢藥師第一階段考試應考學科成績及格,領有學校證明文件者。 前項第三款所稱修畢藥師第一階段考試應考學科,係指修畢藥理學、藥物化學、藥物分析、生藥學(含中藥學)、藥劑學、生物藥劑學等學科。(藥師法於101年6月27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爰第二款計算日期為101年6月29日前)
第二階段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經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及格,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第二階段考試。6年內第二階段考試未及格者,應重新應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藥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並經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 二、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藥師法修正施行前,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學校藥學科畢業,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並經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6年內第二階段考試未及格者,應重新應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 (藥師法於101年6月27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爰第二款計算日期為101年6月29日前)
|
特殊限制條件
|
|
以上資料係作為報名之參考,最終仍須經考選部應考資格審查通過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