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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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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國90年以後申請會計師部分科目免試,並經准予部分科目免試(應試3科或應試5科),報考會計師高考有1科以上及格具補考資格,保留期限屆滿仍未全部及格時,是否須重新申請會計師部分科目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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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考試規則之應考資格未修正前,於保留期限屆滿仍未全部及格,重新應試時,繳驗部分科目免試通知函即可報名,毋須重新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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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09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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