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建築師或會計師考試已有1科以上及格之舊案應考人,嗣經本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於報名考試時,其應試科目可否合併採計?
107/06/26
一、建築師或會計師考試已有1科以上及格之舊案應考人,嗣經本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於報名考試時,如欲以部分科目免試新案資格報考,則須聲明放棄舊案資格(前已及格科目之成績不予採計);如仍以舊案資格報考,其經核定部分科目免試之資格則得予保留,無須聲明放棄。
二、另具有舊案資格者,嗣經本部核定部分科目免試,其核准免試科目不得要求與已及格之科目合併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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